1.平等原则:
该原则主张在民法关系中,所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地位,不受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差异的影响。2.自愿原则:
在民事活动中,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其行为。合同订立应以双方完全同意为前提,不允许强迫或欺诈。3.公平原则:
民事关系中的利益分配应当公正合理,避免一方明显不公平地获益于另一方。4.诚信原则 (也称为“信守承诺”):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、善意行事。这意味着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并不得欺诈或误导他人。
5.公序良俗原则: 6.保护弱者原则 (也称为“扶助弱势”):在民法关系中,应特别关注和保护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的群体的利益。
7.尊重他人权利的原则: 8.物尽其用原则 (也称为“使用价值原则”):财产应当得到合理、有效地利用和管理,不得随意浪费或损坏。
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民法的基石,旨在构建一个公正、公平、有序的社会民事法律环境。在实际应用中,它们帮助法官和仲裁者解决纠纷,同时也为个人行为提供了道德和法律上的指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