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行政主体:
指有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个人,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。2.行政相对人:
通常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。3.行政行为:
由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作出的具体决定或者活动。根据其是否可以被撤销,可分为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可诉性行政行为。4.行政处罚:
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,如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等。5.行政许可:
行政机关基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经过审查后给予特定权利或资格的制度。行政许可包括一般许可和特许两种类型。6.行政程序法:
规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,如听证程序、公开程序等。7.行政复议: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,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以求审查和决定的行为。8.行政诉讼: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不服时,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。9.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:
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,包括行政指导、行政合同等,在某些情况下用于调节公共事务和市场秩序。10.行政责任:
指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可以分为行政处分(内部责任)和行政处罚(外部责任)。 这些核心概念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框架,它们在实际操作中相互关联、共同作用,确保了公共权力的有效实施与监督,同时也保护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