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行政主体:
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权力、能够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,包括行政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、被委托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个人或机构等。2.行政相对人:
这是与行政主体相对的概念,指的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。行政法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。3.行政权力:
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,依法享有的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力量。行政权力的特点包括强制性、程序性和专业性等。4.行政行为:
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,这些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,旨在实现国家意志或公共服务目标。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(如制定规章)和具体行政行为(如处罚决定)。5.行政救济:
指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、赔偿或者补偿的过程。包括复议制度和诉讼程序等法律机制,使得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得法律救济。6.公开透明原则:
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确保行政过程的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,提高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合法性。7.比例原则:
指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必须适当且与实现目的相称。即公共利益的增进不应大于对个人权利或自由的限制。8.正当程序原则:
要求在作出影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决定之前,应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,给予被影响者充分的通知和听证机会。 这些核心概念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框架,旨在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与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之间的平衡。通过这些规定,行政法为构建一个公平、有效和透明的行政管理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